2.重大以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水上交通和民航运输);
3.重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4.重大以上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5.重大以上煤矿和其他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重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7.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市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进行先期处置。由市安委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上报总指挥审定并发布紧急抢险命令。
(一)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机构设置。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安委办,下设综合组、事故抢险救援组、卫生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和交通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各组实行组长责任制。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事故发生行业的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包保”该县(区、市)的副市长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长。
指挥部成员: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抢险救援队伍负责人和专家技术组负责人。
(二)指挥部及各组职责。
1.总指挥职责
负责下达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组完成任务;协调各组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是否需发动社会力量支援和请求驻遵部队支援,尽力减少事故损失。
2.各组职责
(1)综合组职责
组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对口联系安全生产“包保”县、区(市)的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