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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障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按照30平方米计算。

  当年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房改)部门测算并公布;不同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系数按照反向递减原则由市房产管理(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认定为个人住房:

  (一)借住亲友和他人住房的;

  (二)居住单位的非住宅用房或者集体宿舍的;

  (三)租住私有住房(包括转租的公有住房)的。

  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应说明需要的保障方式);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四)户口簿和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收到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备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移交所在区的住房保障机构。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至少2人参加的审核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区住房保障机构及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分别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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