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17、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涉林负担,确保林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乡镇林业管理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驻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切实做好定编定员定岗工作。改革后办理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其工资应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对林业管理站承担林业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18、妥善做好乡镇林业管理站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对改革后乡镇林业管理站富余人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分流安置。对改革前通过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比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转制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改革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选择按月领取生活费的方法安置,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生活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对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分流人员在改革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费用。对原纳入财政供养的分流人员,省财政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各地林业部门可以处置富余资产用于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资金来源按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对未经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认定由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按照《
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五、统筹兼顾,强化保障,确保林改工作顺利推进
19、统筹兼顾林改与林区、林业的发展。林改的根本目的是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林业发展。各地要把林改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解决“三农”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与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和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林改工作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指导,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