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防止以“流转”代替“确权”。林改中要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林地的权利。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权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农户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2、集体山林流转的评估。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可以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3、集体山林的流转方式。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应当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农户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14、农户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切实减轻农民涉林负担
15、认真落实“两金”减征政策。首先要将鄂发23号文件规定的“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政策落实到位。2007年,全省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征收标准分别按6%和4%执行,各地一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征收;“两金”上缴办法和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除按规定标准征收的“两金”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证件工本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交易服务收费外,其他涉林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严肃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6、逐步免除“两金”的征收。在摸清“两金”基数的基础上,逐步降低“两金”征收标准直至全部免除“两金”的征收。林业部门由于免征“两金”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具体方案由省审计、财政和林业部门根据“两金”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免除“两金”的征收。先行免征“两金”的地方,享受与其他地方同样的转移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