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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办文〔2007〕3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29日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 全省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重实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全省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八条 全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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