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