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验收阶段(3月1日至4月5日)
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全面评估。对于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一律禁止恢复营业,并将《火灾隐患登记表》保存备案,落实隐患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方可允许其恢复营业。
第三阶段工作结束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各地要将《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汇总后,统一上报自治区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各地各部门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总结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4月10日前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严查彻改隐患责任机制,确保完成严查隐患、不留死角、重点惩治、彻底整改、逐一验收、确保安全的工作任务。各地政府既要认真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更要重视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特别是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喀什、库尔勒等大中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和棉花等易燃易爆大宗物资仓储场所,是专项行动的重点,当地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严查彻改,有效消除各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主动协调,形成合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隐患问题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要实行联合执法,彻底消除火灾隐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人防、工商、经贸、国资、建设、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发挥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体育设施、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文物古迹、人防地下工程、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火灾隐患清查和整改工作。对于行业监管职能不落实、专项行动开展不得力的单位领导,监察部门要严肃予以处理。
(三)强化宣传,增强意识。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报道力度,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曝光,让社会和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