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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27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精神,改善无锡邮政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无锡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邮政网点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要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邮政部门组织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邮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要求,组织编制邮政网点布局规划,报市、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此项工作,并于2008年6月前完成。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按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部门使用。建筑成本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中不应包括土地转让费及各种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已由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的邮政网点用房,也按上述规定办理。邮政部门应抓紧与相关开发商联系落实,尽早启用小区配套邮政服务网点,提高小区邮政服务水平。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网点,应提前与邮政部门协商,落实拆迁安置事宜。邮政局(所)网点的安置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同时要协助邮政部门落实邮政营业临时网点用房,保证当地企业、公民用邮需要。对以前年度拆迁的邮政网点,尚未落实新址的,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对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迁改造而重置的邮政局所,尚未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配套费的,一律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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