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认真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比照市安监局、市煤炭局职责调整方案,确定煤炭和安监部门的职责,落实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选调懂技术、懂业务的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三、密切配合,做好职能移交工作

  煤炭(乡镇企业)部门、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于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各地在交接期间,暂停审批煤矿安全方面的行政事项。同时,交接双方在交接后两个月内,要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避免出现漏管和脱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深入企业下井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煤炭产业安全发展。

  四、着力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

  各县、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5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一通三防”为中心,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加快煤矿整合步伐,提高煤炭行业整体水平;二是各级安监、煤炭部门要各司其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五项制度”,落实“五个必须”,强化对十五项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三是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改造,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严禁超通风超生产能力开采;四是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新建煤矿、技改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五是对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非法煤矿一律实施炸封,已验收合格的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管;六是要认真做好煤矿救护体系和培训体系的建设,加强对矿长、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矿工的培训,严格执行煤炭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五、促进煤炭产业发展,保障电煤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