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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项规定

  六、实行检查、评比、处罚审批备案制。省市统一部署的检查,部门实施检查前要将计划报优化办备案;部门一般不得自行安排检查活动,必要的检查须经优化办批准。市直各部门无权举办任何评比活动,凡冠以邯郸市名义举办各种评比、评选活动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报告,由“两办”按邯办字[2006]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执法、执纪部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查封账目、查扣没收财物等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要报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七、实行举报奖励制。市纪委(监察局)、市优化办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督查制度,形成快接、快处的快速反应机制,鼓励投资者、企业法人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市纪委:3014670,市优化办:3118207。
  八、落实“一次查实”下岗制。对违反本规定和《六条禁令》者,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和《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六条禁令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严肃处理,一次查实的,凡单位聘用和临时雇用人员一律解聘或辞退;凡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或书面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执法、执纪岗位;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重犯两次以上的给予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实行免费培训制。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培训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收费培训;凡部门自行要求企业参加的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举办的培训,由主办部门申请,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培训费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十、实行暂停服务预告制。除突发事故外,电力、公用事业等单位需停电、停水、停气、停热的,一律提前3天利用新闻媒体公布时间、范围,对专线和重点企业要在24小时前再次专门通知。对未提前告知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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