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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对于工业园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工业园区内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关停、拆除淘汰;对私设排污管道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于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地环保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煤炭、化工、冶炼、酿造、建材、铁合金、造纸、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并要求其必须在专项行动期间进行彻底整治。重点是乌江流域、赤水河流域等重点流域沿岸、人口密集区域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必须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对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适应应急需要。督促企业提高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五)加强国省道沿线重点源监管及生态保护。加强对遵崇高速、贵遵高等级公路和210、320、326国道沿线高等级公路沿线污染源的环境监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关闭淘汰沿线可视范围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铁合金、小水泥厂、小炼铁厂和其他重污染企业;严禁在公路两侧开山取沙、取石;加强对贵遵高等级公路复线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监察,督促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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