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实施步骤
第七条 各县、区(市)领导小组,通过对项目的初步调查,将项目的资料及报告上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领导小组上报的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拟出推荐项目及推荐意见,向农发行遵义分行进行推荐。
第九条 农发行遵义分行组织人员对推荐项目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并将项目的调查、评估、论证结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农发行省分行上报,确认贷款项目。
第十条 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推荐、银行审查、双方确定”的原则,使用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贷款项目分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和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照农发行贷款办法及相关规定由企业与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手续。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必须明确承贷主体,由市政府或承贷主体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5%的经营风险保证金,于贷款发放前存入农发行指定帐户。
第十一条 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贷款企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信贷监管,使信贷资金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申请使用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的项目,必须通过农发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资格认定。农发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贷款企业及项目。
第十三条 经确认可使用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的县、区(市)项目,应由相关县、区(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对项目投资风险补偿的相关文件报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用、谁贷、谁还”的原则,对经确认可使用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的项目,企业和项目法人直接与农发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按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农发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对企业、项目法人挤占挪用农发行信贷资金,一经发现,农发行将立即终止贷款发放,追回已发放贷款。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