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5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遵义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发挥地方政府、政策性金融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地方政府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社会信用建设,提高政策性金融支农效率,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农办、市农发行、市财政局、市农口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遵义市农办,按照协议的内容,具体负责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调查、推荐、审查、确认,明确承贷主体,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项目资料库,积极推进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企业、项目的启动。
第四条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农发行对企业、项目调查、推荐、审查、确认及实施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项目推荐、论证的分析会议,对已推荐和实施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各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资料收集、推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