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各类商业欺诈,净化市场环境。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各类商业欺诈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卫生、商务部门牵头,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物价、劳动保障、国税、地税、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1.加大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控制虚假信息产生的源头,切断传播渠道。一是把药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农资等方面的广告作为重点,加强监测,依法严惩虚假信息发布者。二是坚决落实好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广告企业资质认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等制度,确保广告监管执法到位。三是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落实媒体发布广告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媒体广告发布责任制,强化媒体的审查把关责任,引导媒体加强自律。
2.打击非法行医和地下黑血点、黑血站。重点查处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出租、外包医疗科室的行为,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严惩组织或暴力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着力规范重点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采血供血行为,防止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3.认真贯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颁布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商业促销行为中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时打击投资、招商、外贸、中介、特许经营、汽车和商品房交易等领域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
4.建立健全反商业欺诈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加大对投诉举报的查办力度,提供反商业欺诈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预警;加强对商业欺诈发案规律、作案手法和骗术类型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维权防骗意识和能力。
(四)严厉查禁传销活动,规范直销市场秩序。
国务院决定,把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延长到年底。此项工作以市工商局、公安局为主,有关部门配合,认真贯彻《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规范我市直销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