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并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市及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实地察看。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和信息公告制度。从2008年1月起,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途径,将总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情况按月向社会公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按月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关情况,及时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各项规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依法投资建设。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按时限办理各项手续,做好全方位服务。按照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优化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作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部门,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