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今后新开工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先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要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其中,技术改造类项目报经贸部门,下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然后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协调,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各种审批和许可手续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应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