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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三)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稳步推进价格改革,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两高”企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推动市、县政府和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切实落实超耗能加价政策。贯彻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提高高排放行业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清洁发展机制,促进企业市场化节能减排。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着力抓好“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淘汰任务。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手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火电、水泥等行业充分运用“等量淘汰”的政策,发挥大企业的作用,通过“上大压小”,妥善解决被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问题。省和各地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淘汰任务好的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抓好千户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定额等基础工作,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依托省千户企业,围绕电力、钢铁、化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等行业,着力抓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热电联产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推广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组织制定耗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研究制定激励约束政策,促进企业限期更新和改造落后设备。加强对国家和省支持的重大节能减排项目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尽快达产生效。组织实施交通、建筑和消费等领域节能减排工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报废车辆管理。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灯。支持宾馆和高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实施阳光宾馆、阳光高校工程。围绕千户重点排污企业,建立排污档案,严格监督管理,加大治理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突出抓好燃煤电厂脱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等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末6800万千瓦脱硫机组投运和城市污水处理率70%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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