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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4.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5.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6.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中相关企业集中配套建设公寓、宿舍;

  7.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8.政府向社会统一购租的住房。

  通过上述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

  (十五)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凡享受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下不得对该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十六)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要把保障性住房规划纳入到年度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适度压缩经济适用住房比例,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加强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查;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压缩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标准,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装修标准;积极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

  (十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促进产业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相协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通过合理安排园区内公寓、宿舍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产业相关配套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五、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

  (十八)加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资格核对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全市户籍无房家庭等住房保障对象普查工作,建立相关档案,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资格核对工作机制。资格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与资产。资格核对方式按照"以部门核查相关政务信息为主、以个案抽查为辅"的原则进行。市住房保障机构需查询、核对的专门信息材料,市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物价)、公安、发展改革、金融、人民银行、银监、证监和保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应核查信息。对现场核对的内容,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可视具体情形派遣专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调查等必要方式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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