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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12月底)。

  2009年11月底之前,发布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

  2010年1月-3月底,全面开展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工作。对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治理;对治理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停产关闭。

  2010年12月底,全面完成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行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行业和电力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总结和评估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

  六、机制保障

  (一)领导机制。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贸工、科技信息、财政、工商、城管、公安、安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参加,建立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部署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工作等。

  (二)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联动机制,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整合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统一、高效、协调的联合执法体系。

  市、区发改、环保、贸工、财政、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等部门对列入重污染企业名单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管,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并每季度将监督执法情况报告给工作小组。

  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和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实施跟踪管理,制止其非法生产和排污,对不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的企业,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组织对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进行评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区域,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我市各级政府应当制订促进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各部门促进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作为环保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察部门对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效能监察,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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