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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污染防治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企业,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企业,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其相关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延期;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中的三来一补和外资企业办理合同或企业续期审批手续;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证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其办理资金借贷手续;供电部门可取消其电价优惠补贴,物价主管部门可批准提高其供电价格。

  (五)经济激励。

  1.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激励制度。在市环保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项,资助需扶持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通过清洁生产减排污染物。

  2.建立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激励制度。对自觉开展污染物减排技术改造的企业,符合《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优先使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支持。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

  2007年12月底之前,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电镀、印制电路板减排和优化升级要求,并有针对性地向相关企业进行公布。

  (二)电镀和印制电路板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阶段(2008年1月-2009年12月底)。

  2008年1月开始开展电镀和印制电路板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确定电镀和印制电路板企业减排指标和期限,将评估结果与污染源分类监督管理中类别予以对应,实施分类管理。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技术要求中先进技术水平,要求企业在2008年10月底前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审,列为C类企业实施严格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中应明确污染物减排的要求,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治理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关闭。

  在2008年11月底前,对企业减排情况予以验收,对达到总量削减要求的,按照新的总量控制要求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作为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08年12月底,开展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绩效评估,总结前期工作经验。

  2009年12月底,全面完成电镀、印制电路板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总结和评估电镀、印制电路板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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