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资格审查是指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是否具备投标或竞买资格出具审查意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自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表(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申请表通过网址:www.ship.gov.cn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九)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产业带拟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发布后,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接收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材料欠缺情况及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片区管理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