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三)制定市产业带拟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四)审查市产业带招拍挂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或竞买资格申请;
(五)组织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对依法取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划定的区域范围,由各片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等,对片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项目用地计划统筹汇总、综合平衡,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片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的要求,每年就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需求进行调查,开展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市产业带范围内拟出让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第七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市产业带相关规定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制订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书面送市规划主管部门汇总。
第八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制定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时,应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
(二)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数据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