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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处理能力不少于100吨/日;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经审批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报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年审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向环保、质监、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合同和回执。环保、质监、卫生管理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对运输服务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具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宁市餐厨垃圾准运证》;

  (二)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应当日运送至处理服务单位,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五)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每月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报运输的餐厨垃圾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规定:

  (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

  (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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