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对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餐厨垃圾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审批条件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
第九条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义务缴纳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参照城市生活垃圾运费、处理服务费的方式收取和支付,其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别单独收集、储存;
(三)餐厨垃圾统一使用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服务单位提供标有“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的专用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当天得到运输。
第十一条 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业务的企业,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未经审批许可的,禁止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