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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

天津市“出口基地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申报“出口基地企业”,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天津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企业有二年以上的出口实绩,且上一年度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不低于30万美元;或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供货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有用于研发的专项经费列支。

  (五)企业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出口基地企业“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汽车及零部件近两年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天津海关出具),或收购或代理出口情况证明(出口经销商或代理商出具)。

  (五)出口基地企业发展规划(内容见附件2)。

  (以上为必报项)

  (六)专利证书(复印件)。

  (七)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九)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一)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

  (十三)通过国际通行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2:

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要求

  一、企业现状简介

  二、企业出口现状简介(出口产品描述、经济指标、出口方式、出口渠道、出口市场等)

  三、成为出口基地企业的有利条件

  四、出口产品及出口市场预测

  五、出口发展目标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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