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蔡奇
二○○八年一月二日
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家畜及家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家畜及家畜产品禁用药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
本办法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骨、蹄、头、角、筋等。
本办法所称禁用药物,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在家畜及家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及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禁用药物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用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用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