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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7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价检[2007]32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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