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滁州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滁效[200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权责一致,过责相当;
(五)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
(六)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为目标管理和岗责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