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事业顺利推进。
(十四)加大投入力度,为幼儿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边远贫困地区幼儿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将幼儿教育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五)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幼儿教师素质的提高和队伍的稳定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根据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规划;按《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做到第5年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相关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执证上岗,幼儿园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十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