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审查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设施;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幼儿园的健康和饮食设施;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查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八)幼儿园要认真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更新教育观念,以促进儿童的发展为核心,全面推进幼儿教育改革。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需要;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九)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建立社区、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幼儿园管理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的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严禁劣质教材和玩教具等进入幼儿园,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大力发展民办幼儿教育。
(十一)民办幼儿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纳入当地教育事业规划,出台相应政策,促进民办幼儿教育快速稳步发展。
(十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