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城市、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政策,以保证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
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的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为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负责积极做好家庭科学育儿的宣传指导工作,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统筹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物价部门要根据省定幼儿园的收费意见,按“分类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既保证有支撑幼儿园发展的经费,又照顾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班)收费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公示。
加强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城镇幼儿园的建设,新建幼儿园的房舍、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加强各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各县要举办一所以上由教育部门主管的县级示范幼儿园,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在2010年前达到省一类幼儿园的标准,同时积极向省级示范幼儿园的目标迈进。要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在保育教育、信息传播、教育研究、教师培训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乡(镇)各类幼教育机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抓 “两基”巩固提高的同时加强乡(镇)农村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使其为本乡(镇)幼儿园起到示范、指导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扶持一批优质幼儿园争创省级示范园,促进我省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形成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县级示范幼儿园为中心、乡(镇)农村中心幼儿园为骨干的幼儿教育教研和管理网络。
(六)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任何小学不得以“未上学前班或幼儿园”为由,拒绝服务区域内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进入小学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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