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市)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状态下,对重灾户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进行救济,灾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
第十九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物价部门会同发改委、粮食、财政、农业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以及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或零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粮食部门负责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
第二十二条 实施预案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结算。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