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核查2006年6月1日以后编制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是否优先保证了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其年度供应量是否达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
各地务必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和统计报表(附件1-1,1-2)上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
(二)查处整改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2月15日)
各地要认真汇总分析清理出来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查处或整改。查处和整改政策界限:
1、2006年6月1日以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用地供应量达不到当地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的市(区)、开发区,应在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中补足差额部分。
2、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改作经营性用地的,应收回土地,并处以罚款。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由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逐级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市场价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公建配套面积或改变其规划用途,将部分楼层改作经营场所的,应收回土地;收回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年度收缴土地收益金,但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对超出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规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4、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收益金;未补交的,应当追缴。当地人民政府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交纳的土地收益比例规定的,要尽快制定。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批准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发生违法规用地情况的,按以上政策界限处理。2007年3月31日以后新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三)总结阶段(2007年12月16日至31日)
各地国土、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总结清理、案件查处的经验,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并于2008年3月15日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上报查处整改总结和查处整改情况统计报表(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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