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各级维稳、综治办要把此项工作内容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切实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传销或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负责协助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搞好传销人员遣返工作。同时,向市应急办及时提供信息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对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调查取证的传销案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充分运用技侦手段对传销活动予以调查,对工商部门移交的案件及重大举报线索及时立案调查。负责传销人员遣返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控和查处力度。要运用各自的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加大打击传销的宣传力度,每个月须向用户群发送打击传销的宣传短信2条以上,属工商、公安立案认定为涉嫌传销人员的手机号码,要及时提供其通话记录;各网络运营商要对工商、公安部门认定为传销的网页予以屏蔽;对利用互联网提供传销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帐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教育部门要指导各类学校开展《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监管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师生对传销活动危害性、违法性的认识,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监察部门要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贯彻落实《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监管条例》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经费以确保打传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被查获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的收容、遣返等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