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计划确保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落实集约用地方针,保持建设用地投入总规模的合理和适度。
第二十条 在稳定住房价格和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调整住房结构,改善人居环境,逐步向小康居住水平过渡。
第二十一条 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市场投入量,增强经济适用住房对住房价格的调节作用,防止商品房价格过快增长。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和公平性。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引导和规范市场为主线,及时发布准确的需求信息,公布供地计划,制定公平合理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保证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总量,有计划地提供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调控政策,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实现中心城区住房建设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和管理,要与本规划衔接。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工商、建设、房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开发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增强规划的执行效率,使本规划的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住房建设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约定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
2、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力度。对开发项目提出结构比例控制审查意见,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