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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遵义市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有计划确保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落实集约用地方针,保持建设用地投入总规模的合理和适度。

  第二十条 在稳定住房价格和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调整住房结构,改善人居环境,逐步向小康居住水平过渡。

  第二十一条 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市场投入量,增强经济适用住房对住房价格的调节作用,防止商品房价格过快增长。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和公平性。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引导和规范市场为主线,及时发布准确的需求信息,公布供地计划,制定公平合理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保证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总量,有计划地提供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调控政策,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实现中心城区住房建设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和管理,要与本规划衔接。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工商、建设、房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开发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增强规划的执行效率,使本规划的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住房建设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约定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

  2、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力度。对开发项目提出结构比例控制审查意见,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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