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人员中毒的食物中毒和急性中毒、职业病或其他中毒事(案)件;儿童、学生服用预防药、预防接种致群体性发病;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等。
(八)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机关、学校、监狱、看守所等重要场所非法冲击或造成严重后果;军地、军警、警民群体性冲突或造成人员死亡;堵塞铁路并造成铁路运输中断的事件或案件等。
(九)直接参与人员在30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税、哄抢、金融挤兑,静坐、请愿、游行、集会示威,非正常集体上访,堵塞干线公路、城市主要街道,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因权属争议或环境、生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等。
(十)死亡和重伤累计达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舶;抢劫或盗窃金库、运钞车,抢劫金融机构现金5万元以上;抢劫或盗窃10万元以上现金或价值50万元以上物品等案件。
(十一)抢劫、盗窃或丢失军用枪支(含小口径运动步枪)、50枚以上雷管、10公斤以上炸药案件;牵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物品和放射物品案件;重大邮寄危险物品案件;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案件;重大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案件;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5千克、鸦片30千克)或制造毒品案件;盗窃、出卖、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事件、案件等。
(十二)故意伤害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或县(处)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杀事件;省(市)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的伤亡事件、事故等;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人员死亡事件。
(十三)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实施的核、化学、生物、爆炸袭击等,给国家利益和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危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暴力袭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