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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将选址、设计等文件及图纸报送市城市管理局,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及城市公共供水等部门对其供水技术条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低位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污水沟等任何可能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设施和污染源;

  (二)蓄水池(箱)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内壁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涂料;

  (三)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跑、冒、滴、漏;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经检查达到供水条件并符合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的,由卫生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维护和水质常规检测,并定期将水样送交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行业水质检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应对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市卫生局应责令供水单位暂停供水、并限期查明原因,同时责令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对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供水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持续稳定和安全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池(箱)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设施应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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