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遵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卢守祥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遵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改善生活饮用水卫生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内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经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二次供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水利、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管网应不断扩大供水范围,确保城市供水。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二次供水及水质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因地理位置或建筑物较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标准水压难以保证用户正常用水的区域,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二次供水。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由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其他情况的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