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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其他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公报应当备置于政府机关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图书馆等地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同时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居民社区等地点免费发放,方便公众获取。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其他政府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三十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政府办公室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政府机关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及其处理结果的统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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