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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本规定行使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⒋ 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 政府机关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 政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4.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

  5. 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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