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项目名称、拟建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框算及资金筹措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