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投资评审,核定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第十八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附可研审批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附项目法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方向的项目;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手续;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落实;
(五)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项目偿债主体及偿债资金来源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投资补助、贴息资金总量。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
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