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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慕德贵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家、省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主要投向: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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