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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7〕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对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揭示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规范了应急处置的流程,是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加强应急管理,依法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全神贯注,切实把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培训宣传,营造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7〕62号文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活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深入了解、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省、市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务员培训,要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各地要对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大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和培训,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各地、各有关单位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进行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政府开展的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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