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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制定机关清理工作责任人组织本机关人员认真学习《若干意见》。2006年5月10日前完成。
  (二)查找: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制定机关清理工作责任人组织本机关人员查阅本机关历年发文登记册,从发文目录中分析该文件是否存在可能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2006年5月11日至2006年5月31日完成。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制定机关清理工作责任人组织本机关人员对有可能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如存在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则将其纳入清理范围,如实填写《建议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附件1),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组。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完成。
  (四)评审:市、县(特区、区)两级人民政府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组对《建议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进行评议和认定,在合理采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本级乡镇企业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文件的决定。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完成。
  (五)废止和修改: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制定机关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废止或者修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文件。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完成。
  (六)总结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已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附件2),报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完成。
  五、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清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影响全市清理工作进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组联系电话:8206670(传真)
  电子邮箱:wudingy@gzlps.gov.cn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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