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3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5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可能存在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市、县(特区、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清理工作,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该县(特区、区)的清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责任人、联系人名单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规定工作组。
  全市清理工作按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经贸委、市乡镇企业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人民政府由秘书长龙秋芳担任清理工作责任人。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市、县(特区、区)两级乡镇企业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乡镇企业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