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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
  (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时间到报上一级的报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 一般事故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发生下列事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报告:
  (一)造成三人以上遇险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爆炸、火灾、交通、电力、通讯事故;
  (三)大型游乐设施和施工设备倾覆、失控、坠落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六)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事故;
  (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情况报出。
  首次报出的事故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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