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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5、严格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要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市场中介组织,应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在协会内通报。
  6、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行业协会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并就执业中了解和收集的有关政策效应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强化政府监管
  1、积极营造有利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1)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法制建设,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为中介组织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中介组织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中兼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本部门相关相近的业务活动。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凭借职权或职便,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如有与中介组织明脱暗不脱、利用职权指定业务、收取费用、暗中参股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委托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中介组织,同时不得强迫中介组织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无偿提供服务。
  2、落实中介组织脱钩改制工作。凡尚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中介组织,必须与原挂靠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并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职权和影响承揽业务、扰乱市场。
  3、强化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既要依法支持中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又要严肃查处中介组织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是一项涉及诸多行业和部门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健全市场机制、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工作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开展规范中介组织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承担具体工作的业务处室。要组织人员对全市中介机构及中介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登记核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并把开展规范中介组织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各项工作。二是建立市规范中介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发改委牵头,成员由市工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国资委、房管局、物价局、司法局、贸发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三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凡委托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应市场中介组织负有监管职责,各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及时通报中介组织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中介违规行为特别是中介组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监管合力。
  (二)注重制度建设。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开展清理工作,从中介组织的审批、登记、日常监管、举报、违规处罚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通过健全规章制度,把对中介组织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以及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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