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要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诚信级别评价、诚信记录、诚信公示等诚信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中介组织违规失信“不良诚信名单”登记、披露制度。市工商局及中介组织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市场中介组织诚信公示平台,在福州政务网上设立网址,对中介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恶意竞争的不良诚信行为给予记录,并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示。二是严格不诚信中介组织的退出制度。凡是经审查确认被列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工商管理部门、行政主管(监管)部门或建库单位应依法将其清理出本市相关中介机构库,并视其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中介业务,其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也不得以其它名称在本市注册登记新的中介组织或从事中介活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委托被列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中介组织从事中介服务。
4、健全公开运作制度。一是健全中介代理机构公开、公平、公正产生制度。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过程中,中介组织和评估专家的选择应从相关的机构库和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产权交易中的拍卖机构实行公开竞价的办法产生,切实杜绝人为操作和干预;二是建立中介代理公示制度。市直相关部门要将各个市场化配置项目对代理机构的等级要求、确定的代理机构名称以及中介组织代理收费情况、代理过程的信息发布、代理结果等在福州政务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促进代理行为“阳光作业”。
(二)加强行业自律
1、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引导市场中介组织建立行业协会,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配合,提供优质服务。本市以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自觉加入我市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
2、健全行业规范制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规公约、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会员单位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执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行业自律等规章制度,明确职业技术标准、职业准则和纪律、执业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等,指导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要加强会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3、建立同业互查制度。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人员,对业内中介组织执业资质、执业环境、执业质量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同业互查,促进同行业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4、实施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中介组织承接业务应报行业协会备案,并定期向行业协会报告工作,便于行业协会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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