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业自律原则。行业自律是中介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监管之下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规公约、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会员单位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执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实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重点
要以规范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市场中介组织自身发展及其在从事中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促进中介有序发展。通过开展规范工作,着力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不平衡问题,特别是由中介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建设滞后问题;促进市场中介组织更加注重长远发展规划,更加注重引进现代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和高素质人才,做大做强一批信誉好、竞争力强的龙头中介组织。
2、促进中介规范运作。健全完善中介组织运作机制,堵塞漏洞,防止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借服务之名乱收费、超范围经营;利用行政部门职权进行业务垄断,强行服务、超标准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承接业务上压价格、搞回扣;发布虚假消息,欺骗客户以及其他扰乱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促进行业有效自律。进一步落实中介组织脱钩改制工作,做好中介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组建工作,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的制度约束力。
4、促进政府监管到位。针对政“介”不分、行业垄断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职责,加强中介市场准入、交易规则、中介合同、利益分配、诚信体系等制度建设,健全对中介组织监管的有效机制。
三、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中介管理
1、实行登记核准制度。中介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业务活动。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实行登记核准制度,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介资格(资质)证书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本市以外的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或报备手续,并自愿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自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材料。
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工商、民政及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中介组织登记审核制度,从源头上把好中介组织执业准入和人员素质关;建设、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市场活动的监管,建立招标代理、拍卖、评估、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中介机构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管理办法,实行分类分库动态管理,既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促使中介组织自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资质等级,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所有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愿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中介组织能够进入中介机构库,共同参与竞争。